​團體保險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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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
申請疾病或意外醫療保險金應具文件:


意外門診 :
一般:醫生診斷書正本+影、副本(影本需蓋醫院戳記)。
骨折:醫生診斷書正本+X光片(申請骨優給付前2項即可,若申請實支實付則外加收據正本或蓋醫院戳記的收據影本)。   疾病或意外住院 申請實支實付:醫生診斷書正本+影、副本(影本需蓋醫院戳記)。   申請申請日額津貼:醫生診斷書正本。


門診手術 :
申請實支實付:
醫生診斷書正本+影、副本(影本需蓋醫院戳記)。 
申請申請日額津貼:
醫生診斷書正本。  門診手術 : 醫生診斷書正本+影、副本(影本需蓋醫院戳記)。

 自100年1月1日起依保險法第四條及各類團險商品條款之規定:團險之醫療、重疾、殘廢、職災....等之受益人須為被保險人(事故者)本人(不含死亡給付與福利險給付),且不接受指定變更予其他自然人或法人。換言之,不再統一開立員工抬頭支票,支票抬頭為事故者名字。

領受子女的支票有存入員工或配偶戶頭的需求,請另填【支票更改申請書】附關係證明,且員工及配偶均需親自簽章。保險公司支票抬頭預設值一律為劃線及禁止被背轉讓。

自101年10月1日起因應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實施,即日起每人申請理賠時,需填寫附表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」,以利理賠作業。
1. 要保人---公司蓋章
2. 被保險人/受益人---事故人簽章
3. 事故人如為未成年法定代理人--員工簽章
4. 日期需註明  子女年齡至23歲未婚之親子女、養子女及同一戶籍內之繼子女。

 



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保險部
專案服務人:葉友梅 經理
諮詢電話:(02) 7730-7216
傳真電話:(02) 2760-5796
行動電話:0933-013531